-
第 一 條 (用語定義)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左: 一、一宗土地: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一 ... 三十七、退縮建築深度: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外牆面退縮之深度不等,以最小之深度為退縮建築深度。
-
建築用語定義 以下為依 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用語定義 : u 主建物 (標示部) : 房屋的主要部分即銷售場合 ...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 ...
-
建築法中對於建築基地的使用規定在第十一條及四十二條至四十七條,其中第十一條對於建築基地作一明確定義,建築基地是包括建築物所覆蓋的地面及所應留設的空地。第四十二條對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連接作一原則性的規定,第四十三條對建築基地地面 ...
-
留言者:吳*衡 (E平台會員) 發表於:2010/10/11 您好,有關您所問的問題提供下面資訊供您參考 建築線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定義為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 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
-
建築用語定義簡介(上) 以下為依 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用語定義 : 主建物 (標示部): 房屋的主要部分即銷售場合 ...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 ...
-
「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系統」試辦上線計畫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便利民眾申辦建築線指示作業,於民國 99年間委外辦理「臺北市建築線圖形管理系統建置計畫案」,並建置「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系統」。
-
以下為依 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用語定義 :主建物 (標示部) : 房屋的主要部分即銷售場合中所謂的室內面積 附屬建物 ...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 ...
-
2005/2/18 · 請問法律上如何定義既成道路 ... 建築物非經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