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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七十二年七月七日訂定發布,至今已近二十年,其間曾於七十九年、八十六年及八十八年歷經三次修正。本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訂定,由於本辦法訂定時,非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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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海拔高度的山坡地,有著比都會區更適合居住的氣候條件及生態環境,因為交通條件不如平地便捷,土地價格相對便宜因此較能吸引屆齡退休(休閒住宅)及特定族群(自給自足、接待所)前往投資開發及島內移民。 從山坡地建築開發技術的角度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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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照及雜項執照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檢核表 收文日期 年 月 日 收文字號 字 號 起 造 人 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開發有限公司 負責人: 建築地點 地址 台北市 區 路 段 地號 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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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外勞業務 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建築設計實務能力本位訓練教材 山坡地開發與建築之認識 編號:PCD-DES0252 編 著 者:黃宗源 審 稿 者:宋立垚、陳春木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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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內政部(88)台內營字第887777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名稱: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0333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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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確保山坡地環境之安全及維護山坡地環境之品質,特訂定本準則。 山坡地之開發建築,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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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11.2台內營字第847119號函 討論提案 第一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但書各款之建築基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可否併同雜項執照辦理。於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79.2.14修正前之山坡地,於有關已得為建築使用土地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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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山坡地建築基地或街廓經臺北縣政府加強山坡地雜項 執照審查小組審查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建築基地之相鄰基地如已依法設置人行步道者,仍應 接續設置人行步道。 編號 10-02(10-02)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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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一三 - 二 - 二 一三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68) 府工都字第 41372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十九日(75) 府工二字第 57442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七日(88)府都二字第88022936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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